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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01号

(2013)灵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大康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县正点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康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黄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灵川县正点车队。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廖瑞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秀娘,该车队队长。本院在执行桂林大康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川县正点车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灵川县正点车队自动归还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康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8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盘金塶

审 判 员  罗绍刚

代理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泰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