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2-1号原告刘敏学,男,1959年8月16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刘全改,男,1951年8月18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董事长。被告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中,总经理。被告芮昌友,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汪传华,男,195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陈申友,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孟海斌,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孟建中。被告孟庆安。被告沈光财,女,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罗寿祥,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陈绍兵,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李诗荣,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学、刘全改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昌友、汪传华、陈申友、孟海斌、孟建中、孟庆安、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李诗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学、刘全改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孟海斌、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敏学、刘全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学、刘全改撤回对孟海斌、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的起诉。
审判员 唐世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