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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558号

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香马经联社与广西农垦国有大明山农场、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上林县香马经联社,广西农垦国有大明山农场,上林县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5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林县香马经联社。住所地:上林县。

法定代表人:石泰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文祥。

委托代理人:覃延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大明山农场。住所地:上林县。

法定代表人:曾晓吉,场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林县委会。住所地:上林县。

法定代表人:黄祥胜,主任。再审申请人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香马经联社(以下简称香马经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农垦国有大明山农场(以下简称大明山农场)、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委会(以下简称云桃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立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香马经联社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合同确认之诉,而非土地确权之诉,且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请求启动再审,撤销原审裁定。被申请人大明山农场答辩称:香马经联社不符合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大明山茶场马安分场已于1990年6月25日取得了上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云桃村委会答辩称:本案争议的《契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香马经联社以大明山农场和云桃村委会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两被告于1961年4月21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而引发的诉讼,实为土地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原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香马经联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香马经联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潘庆林

代理

审判员  冼 锐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