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620-1号申请执行人徐继东。被执行人史军社。申请执行人徐继东与被执行人史军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747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26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仕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