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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578号

王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王某。被告商某。委托代理人陈汪明。

原告王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厉茂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