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阳 微信公众号“”
郑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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