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李晴,女,2005年9月29日生,汉族,学生,住所地睢县。法定代理人李勇,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杨艳华,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孙聚寨乡西村小学。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常明军,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栋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李晴诉被告睢县孙聚寨乡孙西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晴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袁中勇
审判员 李俊永
审判员 孙昊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