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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184-1号

申请执行人肖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先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艺,王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184-1号

申请执行人:肖艺。

被执行人:王先华。本院在执行肖艺与王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包 虹

审判员 吴明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