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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许玉友与高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玉友,高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10号

原告:许玉友,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高锐,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友诉被告高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友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原告许玉友负担。

审 判 长  雷英平

审 判 员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胡勤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