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46-1号原告郝美芳被告赵玉杰被告张健被告宁城恒昌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美芳诉被告赵玉杰、张健、宁城恒昌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玉杰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玉杰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有杰
代理
审判员 侯广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