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3号申请人李宏,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文超,系该局局长。李宏与白水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宏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水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完全部案款,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2号案件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白水县公安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