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383号罪犯周海丰,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秦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海丰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以(2009)冀刑四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周海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曾获记功5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海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丰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琢
审 判 员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俞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