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陈柳冲。被告聂永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冲诉被告聂永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柳冲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郁 莺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斯少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