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执字第0549号申请执行人丁永清,居民。被执行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永清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都劳仲案字(2012)第281号仲裁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5000元及执行费,于2013年8月31日前还款30000元,余款在2014年春节前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都劳仲案字(2012)第28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耿晔照执行员 王兆华执行员 蒋宝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管梦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