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武龙,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希振,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志华,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宪文,男,汉族,居民。被告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保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三偶,该公司职员。
原告武龙与被告郝宪文、被告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龙负担。
审 判 长 杨君霞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