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胡炎兴。原告刘甲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利,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伟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炎兴、刘甲辰与被告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炎兴、刘甲辰伦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炎兴、刘甲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炎兴、刘甲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炎兴、刘甲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