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000-1号原告李秀红,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冀州市。被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红与被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二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260000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邢新同
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张秋菊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