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56号
原告:钱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林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
审判员 王恒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