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阎店楼镇文庄行政村。被告尹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大集乡姚集行政村姚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