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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民初字第1514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阎店楼镇文庄行政村。被告尹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大集乡姚集行政村姚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