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42号罪犯王永峰,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峰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4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宾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代理
审判员 周谧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