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94号罪犯武二保,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二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武二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二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武二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二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嘉志
审 判 员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