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张振地,男,生于1938年10月1日,汉族,住本县官庄镇北张村104号,农民。被告罗玲玲,女,生于1962年3月20日,汉族,家住本县官庄镇仙家村,农民。被告张金辉,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地诉被告罗玲玲、张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地在庭前以与被告罗玲玲、张金辉已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地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小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