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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692号

杨彩琴与杨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彩琴,杨忠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692号

原告:杨彩琴,个体工商户。

被告:杨忠根,无固定职业。

原告杨彩琴与被告杨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彩琴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财产保全费3880元,合计6140元,由原告杨彩琴负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