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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二初字第202号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