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