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裕行非审字第00081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华羊、黄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华羊,黄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裕行非审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华羊,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2)第11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陈华羊和黄莉,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1月4日作出征收陈华羊和黄莉社会抚养费403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3年2月4日前交纳。并告知陈华羊和黄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陈华羊和黄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陈华羊和黄莉未自动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11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2)第11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望芜

审判员  卫景文

审判员  李文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