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裕行非审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华羊,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2)第11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陈华羊和黄莉,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1月4日作出征收陈华羊和黄莉社会抚养费403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3年2月4日前交纳。并告知陈华羊和黄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陈华羊和黄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陈华羊和黄莉未自动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11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2)第11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望芜
审判员 卫景文
审判员 李文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