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黄国平,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美国护照号码xxx814。
原告:黄苑茵,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澳门身份证号码xxx839(2)。
被告:罗北灵,男,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15。
被告:丁依彬,女,澳门身份证号码xxxx65(9)。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平、黄苑茵诉被告罗北灵、丁依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平、黄苑茵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平、黄苑茵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平、黄苑茵撤回对被告罗北灵、丁依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68元,全部由原告黄国平、黄苑茵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崔少俊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