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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号

黄国平、黄苑茵等与罗北灵、丁依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黄国平,黄苑茵,罗北灵,丁依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黄国平,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美国护照号码xxx814。

原告:黄苑茵,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澳门身份证号码xxx839(2)。

被告:罗北灵,男,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15。

被告:丁依彬,女,澳门身份证号码xxxx65(9)。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平、黄苑茵诉被告罗北灵、丁依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平、黄苑茵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平、黄苑茵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平、黄苑茵撤回对被告罗北灵、丁依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68元,全部由原告黄国平、黄苑茵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崔少俊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