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00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860元。本院在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1860元(伍万壹仟捌佰陆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