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51号

深圳国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行政裁定书3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国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深圳珠江实业公司,深圳市光华实业公司清算组,深圳市苏豪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国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33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27楼。法定代表人林文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林,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红荔西路8009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勇,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起,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朝晖。委托代理人张伟东。原审第三人深圳珠江实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3号金威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谢博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光华实业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号。负责人王福祥。委托代理人张健鑫。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苏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86号集浩大厦7楼704。法定代表人韩凤瑞。委托代理人唐平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升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国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关于确认涉案《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已订立并生效,判令被上诉人补盖公章的诉讼请求,属于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曹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寒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