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385号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树敬。
被告:崔树成。
委托代理人:玄涛,莱芜市诚信专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道昌。
第三人:王春兆。
第三人:刘纪学。
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四合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勇,职务:村主任。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树敬、崔树成、第三人王道昌、王春兆、刘纪学、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四合街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刘纪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第三人刘纪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第三人刘纪学的起诉。
审 判 长 胥洪增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