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42号
原告:海宁涌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南路187、189号。
负责人:唐智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稀。
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涌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与被告张稀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涌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涌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涌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60元,减半收取25080元,由原告海宁涌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