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桂林市民族旅行社退休职工,住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号*栋*****号,身份证:4503031958********。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溪县人,桂林市漓江无线电厂退休职工,现住桂林市六合路**号**栋*单元*楼杂物房,身份证:4503051940********。刘某某与王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星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XX号X栋X-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976XX,面积:91.3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人刘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 帆
审判员 赵国胜
审判员 黎刚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