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王利伟。被告封全伟、田建省、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封全伟、田建省、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利伟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