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1464号原告王正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王夫。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玉林。
原告王正庆与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9月3日,鉴定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3月26日,庭外和解时间为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2日,原告与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订立定做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承建的绍兴市汇德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标准厂房1号车间制作楼地面和耐磨地坪。并于2007年1月30日通过丈量,确定原告完成楼地面及耐磨地坪的面积为9846平方米,计报酬人民币137844元。但该报酬至今分文未付。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系被告设立的分公司,由于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人民币137844元;责令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耐磨地坪定作合同及耐磨地坪丈量清单中有经办人王卫阳的签名。王卫阳因涉嫌诈骗罪被绍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和许国强一起伪造了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汇德龙项目部专用章,并用该印章伪造证据打了几场假官司。1号楼的耐磨工程不是王正庆做的,是其与许国强、王正庆一起商量,由其在许国强事先打好的耐磨地坪定做合同上签字,并照许国强的意思写了一张耐磨地坪丈量清单,之后王正庆也在上述两张单子上签名,并由许国强加盖项目部的印章。”许国强现同王卫阳一起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综上,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正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鹏权
审 判 员 何敏敏
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