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杨沿平。被告董月月。被告董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沿平诉被告董月月、董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