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XX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解XX,男。被执行人李XX,女。解XX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从2011年元月5日至2013年元月5日,共计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9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