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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97号

解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解XX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解XX,男。被执行人李XX,女。解XX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从2011年元月5日至2013年元月5日,共计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9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