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楼冬英,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2195501260060,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南六苑25幢5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均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冬英与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同日将和解协议约定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平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