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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假字101号

黄学文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黄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假字101号罪犯黄学文。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7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学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学文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黄学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学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