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30号
原告:王丽。
被告:石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石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鹏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卓君 百度搜索“”
王丽与石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30号
原告:王丽。
被告:石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石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鹏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