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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830号

王丽与石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石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30号

原告:王丽。

被告:石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石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鹏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