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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41号

王延福与曹存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延福,曹存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延福。

委托代理人:严世伟。

被告:曹存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福诉被告曹存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福于2013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福撤回对被告曹存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王延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