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延福。
委托代理人:严世伟。
被告:曹存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福诉被告曹存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福于2013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福撤回对被告曹存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王延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