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
负责人:王侠。被申请人杭州新雅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有兴。被申请人王有兴。被申请人王爱花。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新雅制衣有限公司、王有兴、王爱花银行帐户内存款1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吴成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