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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诉保字第3-1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与杭州新雅制衣有限公司、王有兴、王爱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杭州新雅制衣有限公司,王有兴,王爱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

负责人:王侠。被申请人杭州新雅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有兴。被申请人王有兴。被申请人王爱花。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新雅制衣有限公司、王有兴、王爱花银行帐户内存款1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吴成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