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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童德毅与被告周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某甲,李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下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童某甲,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赵云龙,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510951147)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生。被告周某,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

原告童某甲与被告李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光焰、

代理

审判员邢锐、

人民陪审员张玲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甲诉称,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两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四次,向他借款共计291000元,均办理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肯还款,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利息其中前两次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后两笔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均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李某、周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原告童某甲与被告李某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童某甲借款2万元,借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09年11月6日,并以其所有的菲亚特汽车提供担保。2010年1月27日,原告童某甲与被告李某、周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4万元,借期三个月。原告童某甲曾于2010年1月1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58000元。2011年1月18日,原告童某甲与被告李某、周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11万元,借期10天,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童某甲曾于2011年1月1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10万元。2011年10月22日,原告童某甲与被告周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121000元(含利息1000元),借期二个月,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童某甲于2011年9月2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10万元。另查明,被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审理中,根据原告童某甲申请,本院依法对原告童某甲名下位于南京市杨家花园26号房产、被告李某、周某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原下关区)幕府西路55号恒盛嘉园01幢1单元401室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告李某、周某未到庭,故协议不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质押合同原件1份、借款合同原件1份、借款协议原件2份、银行取款凭条4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童某甲提供的借款凭据及相关银行取款明细已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借款金额,从原告童某甲向本院提供的取款凭条的时间及金额来看,虽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金额有些差异,但相差的金额较小,且从时间上来看,均发生在借款前几日或借款当日,故原告童某甲请求被告李某、周某归还借款2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于各自所借款款项,均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某、周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到期后的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决(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童某甲本金29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万元利息自2009年11月7日起,本金4万元利息自2010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11万元利息自2011年1月29日起,本金12万元利息自2011年12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5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35元,由被告李某、周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光焰

代理

审判员  邢 锐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