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2565-2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莱阳市恒源纯正花生油加工厂。
负责人:邹仁帅
被执行人:邹仁帅,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庄家白庙村。
被执行人:战永廷,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庄家白庙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仁帅有部分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仁帅名下的鲁FC62**轻型专项作业车、鲁YC00**轿车、鲁FC54**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界八月二日
书记员 栾 向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