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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2565-2号

查封信用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阳市恒源纯正花生油加工厂,邹仁帅,战永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2565-2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莱阳市恒源纯正花生油加工厂。

负责人:邹仁帅

被执行人:邹仁帅,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庄家白庙村。

被执行人:战永廷,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庄家白庙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仁帅有部分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仁帅名下的鲁FC62**轻型专项作业车、鲁YC00**轿车、鲁FC54**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界八月二日

书记员 栾  向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