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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075号

丁某某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丁某某,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075号

原告: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