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6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及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帐户存款24205.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日
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