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59号

张玉岭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岭,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岭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提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玉岭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3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300元,执行费557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提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77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