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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832号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超。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全纠纷一案,现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12-6829、6833-6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703.36元及利息142.57元、担保服务费835.25元、偿还客户服务费835.25元,受理费67.2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的存款8583.66元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