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上海赛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占明。委托代理人李苏平。委托代理人徐卫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被告上海兴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金彪。
原告上海赛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融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霞
审 判 员 周 颖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