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李观洪,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信农,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铜川市王益区辖区,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据此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向李信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大刚履行支付赔偿款21811元、案件受理费533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0元。执行中,李信农将执行款全部缴纳我院,并支付给申请人,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 平
审判员 常媛媛
审判员 郭 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