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铁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毒品犯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渭南至西安的K1363次火车票在西安火车站出站时,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用“康师傅”矿泉水瓶装的红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多半瓶。经称量、净重331.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美沙酮。查获的以上毒品现存放于西安铁路公安处。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2013)056号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西铁公(技)鉴(尿检)字(2013)031号对被告人李某某尿液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西铁)公(技)鉴(理化)字(2013)093号对毒品可疑物的检验报告;证人韩某某、范某的证言;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经济和毒品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毒品存放证明;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乘车的火车票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331.9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本案扣押的毒品美沙酮331.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易春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行,附加行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