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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776号

黄庆章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庆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黄庆章,男,1960年12月25日生,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林武民,男,1960年9月29日生,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金典A座10层A1007号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2)青民一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武民所有的容县容州镇登高岭众宇新城18栋1单元2层2号房;

二、查封被执行人林武民所有的容县容州镇登高岭众宇新城18栋20号车库;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黎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